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6月1日起实施。
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这对明确法律的调整对象、确立促进乡村振兴的基本措施、完善乡村振兴的制度体系、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传统意义上,乡村的基本含义是主要从事农业、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的地方。事实上,对乡村的概念一直以来有多种不同解释。
一是乡村是一种地理概念,是相对于城市的地理区域。从公众的认知角度看,乡村就是由村落和农舍、田园和庄稼、牛羊猪鸡以及时而忙碌时而闲散的人口等具有明显特征的要素组合而成的特定区域。
二是乡村是一种产业概念,即以种植业、养殖业、传统手工业等为主要产业的生产空间。改革开放初期,乡镇企业成为乡村工业化转型的标志。近年来乡村出现了休闲观光、采摘体验农业、农产品物流等新的业态,但农业产业与乡村之间的密切关联仍然是乡村的核心特征。
三是乡村是一种文化概念,是涵盖着农耕文明、传统习俗、镶嵌于现代化进程、实施村民自治等物质、组织、机制等文化符号的组合,也包括社会公众对乡村缓慢的生产生活节奏、繁闹的集市、仲夏夜满天的星星、与牛羊同框的田园般生活样态的浪漫想象,当然也包括对乡村落后、愚昧、封建的歧视性标签。
四是乡村是一种制度安排。在国家工业化过程中,需要由乡村提供积累,因此形成了户籍制度、农业税费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以及区别于城市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消除城乡之间的制度差异方面,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例如全面取消农业税、改革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义务教育统筹发展、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等。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乡村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第一,乡村是与城市相对应的区位概念。包括乡镇、村庄,包括城市郊区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在这一区域,有其明显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特征,也具有某些共同的制度特点,如土地主要归集体所有,产业主要是种植业和养殖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对滞后,需要从法律和政策上给予特别扶持。
第二,乡村具有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多重功能。从生产功能看,既包括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也包括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新兴产业。乡村的生产功能在粮食安全保障和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食品原料和工业原料、提供就业机会、保障农业从业者的收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促进乡村产业的发展。从生活功能看,乡村是众多人口的生活空间,尽管在城市化进程中有不少农民进城就业和居住,但目前仍然有近半数的人口常年生活在农村地区,因此需要保障这些人口的居住、交通、环境、教育、医疗等基础生活条件和基本公共服务。从生态功能看,以农业为主的乡村产业是人与自然相互交融的产业,作物、林木、草原也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空气净化、生态涵养作用,农业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也在保护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从文化功能看,乡村是农耕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具有丰富多彩的乡风、家风、民风特征,传统生活方式以及村民之间的社会交往方式等等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概念进行界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明确乡村的概念,可以更好理解乡村的价值和功能,强化全社会对乡村的认知和理解,从制度层面促进城乡之间的产业、文化、要素、观念的融合。因为历史的原因,乡村是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短板,需要从制度上有更多措施支持乡村发展。明确乡村概念,可以使法律规定的促进乡村振兴的制度措施有明确的指向。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条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该法从乡村的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构建的一系列措施,可以保障法律确立的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立法目的的实现。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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